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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10-08
【实施时间】 2002-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7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七)切实加强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基层文化设施和使用情况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广泛了解群众文化需求,倡导和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为老年人、少年儿童、残疾人等不同群体提供多门类的文化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阵地文化体育活动,提高基层文化设施的利用率,以吸引更多的群众参与,使之成为群众喜爱的文化之家,充分发挥其作为当地群众文化活动中心的职能;加强对新建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基层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对被挤占、挪用的文化设施要坚决收回;积极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基层文化设施,充分利用辖区单位内部和社区现有的文化设施,努力实现资源共享。
  
  三、建立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文化队伍
  
  (八)建立一支熟悉业务、专兼结合的群众文化和图书馆业务骨干队伍。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基层文化机构工作。要在巩固区县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充实街道、乡镇文化服务中心的编制,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坚持持证上岗,逐步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加强对文化馆(站)和图书馆业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思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使之成为基层文化建设的中坚力量。要注重培养一批文化经营人才。北京群众艺术馆和首都图书馆以及各区县文化馆、图书馆要成为培养全市基层文化工作者和文艺骨干的基地。
  
  (九)建设稳定的文化志愿者队伍。采取文化部门委派,与辖区内文化单位挂钩,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聘请等方式建设文化志愿者队伍。鼓励有影响的艺术家、教师和具备文艺专长的居民担任文化指导(辅导)员,指导基层开展文化活动。五年内,每个社区、村至少拥有1至2名文化辅导员。鼓励热心文化事业的志愿者到文化馆(站)和图书馆(室)参加公益性服务。
  
  (十)规范和加强群众业余文艺、体育团队建设。培育和发展街道、乡镇、社区、村以及基层单位的文艺、体育团队,充分发挥其在基层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对基层文体组织要加强管理和指导,有组织地参加市、区县以及街道、乡镇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努力提高基层群众业余文体团队的文化素养和水平。
  
  四、积极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和具有首都特色的群众文化活动
  
  (十一)利用现代科技推动先进文化传播。街道、乡镇文化设施要开设“数字化社区”网络终端,保证广大群众通过网络快捷地获得文化信息服务、进行图书借阅、欣赏优秀文艺作品。要充分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资源,有计划地进行本市文化资源的数字化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文化信息网络服务体系。
  
  (十二)积极开展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充分利用文化馆、文化服务中心、社区(村)文化室、文化广场等现有设施,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结合“人文奥运”的主题,组织开展系列文化体育活动;结合公民道德教育、科普工作开展主题文化活动;积极提倡开展有地区特色的文化活动,特别是弘扬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文化活动;要使基层文化活动深入到楼群、院落、家庭,不断扩大覆盖面,积极引导社会举办和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种文化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展示群众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的成果,推动基层文化活动的广泛开展。
  
  全市性的庙会花会、群众歌咏、文化广场、全民读书等传统群众文化活动,要不断提高水平,形成品牌。各区县、各系统要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文化活动,并力争有若干项成为有影响的品牌文化活动。
  
  (十三)关心老年人、少年儿童、残疾人的文化生活。积极组织老年人业余文艺团队,开展老年人文化活动。各区县要在基层文化设施内开办老年大学或学校,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开办老年大学或学校,把全市老年教育和丰富老年人生活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广泛开展适合少年儿童兴趣爱好的课余文化活动,组织好节假日、特别是寒暑假期间的少年儿童文化活动;要增设残疾人活动设施,以文化活动为纽带,增进残疾人与社会的交流与沟通。
  
  (十四)繁荣群众业余文艺创作。继续抓好“群众文艺创作精品工程”,培养业余创作人才,提高业余文艺作品的创作水平。制定扶植政策,对优秀群众业余文艺作品的创作、演出和出版给予奖励和表彰;选拔优秀作品参加全国“群星奖”和“蒲公英”奖等有关评选和比赛活动;加强新秧歌的创作、普及与指导,提高群众街头秧歌的艺术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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