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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10-08
【实施时间】 2002-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7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五、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培育和管理,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十五)加强区县文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建立区县文化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加强培训工作,提高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水平;建立文化市场监察员队伍和经营者行业协会,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文化市场建设、发展和管理规划,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与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规范的文化市场。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坚决制止传播各种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等内容的违法活动。积极引导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和群众的文化消费倾向,扶持大众化、民族化的文化经营场所和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十六)培育农村文化市场。坚持开展文化下乡活动,丰富京郊农民尤其是边远地区农民的文化生活。市和区县文艺团体要努力创编、上演反映现实题材、农民喜闻乐见的剧(节)目,定期组织下乡演出,积极开发农村演出市场;鼓励专业艺术团体和专业文艺工作者下基层,为基层培育一支不走的业余文艺队伍;加大对农村电影放映的扶持力度,培育电影放映户,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实现每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
  
  六、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各项保证措施
  
  (十七)加强基层文化建设,领导是关键。各级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基层文化建设所需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以促进基层文化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区县政府要承担起基层文化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认真解决基层文化设施、设备、编制、经费等方面的问题。继续开展创建文化先进区县活动,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和社区建设的考核内容。计划、财政、人事、编制、民政、农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体育、税务等政府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基层文化建设。
  
  (十八)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确保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对文化馆、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大对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文化队伍教育培训、老年教育、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等经费的投入;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和各级图书馆的购书经费;鼓励对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活动的投资与捐赠;鼓励单位内部文化设施对社会开放。
  
  发展计划部门对区县文化馆、图书馆改建、扩建、新建项目给予一定的支持;市财政将基层文化建设补助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作为鼓励区县政府投入基层文化建设资金的匹配资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继续对基层文化建设给予支持。
  
  (十九)深化改革,推动基层文化建设不断创新。深化基层文化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改革,建立以聘用合同制为核心的新的用人机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增强自身活力。要把广播影视宣传、思想道德教育、科学知识普及、体育健身运动等有机地融入基层文化活动。要采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提高基层文化设施的现代化水平。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建、资源共享相结合的基层文化建设新机制。
  
  (二十)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基层文化建设。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是一项社会文化工程,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广大人民群众既是基层文化的受益者,也是基层文化的建设者。因此,要充分调动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文化单位的积极性,鼓励他们根据各自特点,充分利用设施、场地、经费、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参与和支持基层文化建设;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把首都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建设成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阵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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