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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95号
【颁布时间】 2002-09-13
【实施时间】 2002-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7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宁市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的定点屠宰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促进肉品流通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结合我市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的建设和管理:
  
  (一)坚持国家规定的定点屠宰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方便群众的要求,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若干个布局合理,标准化的屠宰厂建设方案。屠宰厂建设允许和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参与经营,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建厂条件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的规定进行,同时必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自治区、南宁市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申请开设定点屠宰厂(场)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场地使用证明、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会同规划、工商、国土、环保、农牧、卫生、消防、技监等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环保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规范要求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定点资格。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予施工建设,并报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取得定点资格的屠宰厂(场)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工商、农牧、卫生、消防、技监等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中领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3、定点屠宰厂(场)在取得定点屠宰标志牌后,向卫生、工商、农牧、环保、消防、税务等行政部门申请核发有关证照,方可开展生猪屠宰经营活动。
  
  (三)规范市区现有定点屠宰厂(场):
  
  1、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经营行为。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生产规范,严格按照屠宰工艺流程的要求,食品卫生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规范的规定操作;
  
  2、根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贸易[2001]652号文和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的规定,整顿和规范市区小型屠宰场。这些小型屠宰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加强管理,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管理,对其屠宰量进行核定。
  
  凡违反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及国经贸贸易[2001]652号文规定的,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严格实行检疫检验制度。动检部门和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对屠宰的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由动检部门和定点屠宰厂(场)出具全国统一使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方能出厂。
  
  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改革屠宰经营环节:
  
  (一)放开生猪批发环节,取消固定生猪批发商。鼓励公平竞争,实行市场调节,自由议价成交,只要有能力并取得合法经营生猪批发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厂(场)进行生猪交易,大力支持养殖基地、猪场、农户、零售商参与生猪批发交易;
  
  (二)减少屠宰环节的各项费用。严格执行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自定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严禁在屠宰环节征收市场零售环节的收费;
  
  (三)适应肉品零售商的需要,延长屠宰服务时间;
  
  (四)增强屠宰厂员工的服务意识,提高肉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区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要创造条件,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为生猪供应商(批发商)开展代批生猪、代收款等有偿服务,解决他们经营生猪批发和肉品交易过程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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