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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五)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将体育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体育法规,加强体育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法行政,依法治体。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加强对体育队伍遵纪守法的教育和监督管理,坚决纠正体育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坚决反对使用违禁药物和违背“公平、公开、公正”的竞赛原则以及与公民道德建设背道而驰的各种不良行为,维护体育的公正性和纯洁性。 (十六)加快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采取“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齐抓共建”的工作思路,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扩大我省体育设施的总体规模,力争较短的时间内,明显改变我省体育设施落后的状况。加强城乡公共体育用地设施规划。新建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新建居民小区、经济开发区和学校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尽快建设省游泳跳水馆,改建省体育馆。各市(地)要争取在辖区内建成一个适合群众健身需要、具有示范作用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十七)完善体育工作的社会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支持体育事业发展。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各行业和社会各界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兴办体育事业。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加大体育宣传力度,推动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全省上下要共同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兴办的体育事业发展新格局,为推动全省的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