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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地名办拟订的《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六日 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 为全面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有关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能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市容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广电局、杭报集团。 二、职责分工 1、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市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和更名事项,审核市区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报,审批各类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等的地名,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告标准地名; 负责编制《杭州市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进行指导,制定路牌、门(幢)牌的标准,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编制各类地名资料,对各类地名密集出版物进行地名审定; 指导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学研究,向社会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2、各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有关审核、申报工作; 做好区管道路和辖区内门(幢)牌的编制、设置工作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巷、里、弄牌和住宅区道路牌、指示牌、示意牌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协助市地名办做好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和规划工作; 管理地名档案,编制辖区内各类地名资料; 指导辖区内涉及地名的有关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区地名办公室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管理部门负责)。 3、市计委 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以及主要项目名称的确定,涉及地名的,应与市地名管理部门联系,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再予批准。 4、市建委 市区道路、桥梁和公共设施的命名或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市建委组织选择和申报,并将有关方案提供市地名管理部门; 对住宅区、大型建筑物(大厦、大楼)等项目的审核、审批,应由申报单位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发放的标准地名批准书; 对各类住宅区、道路、大型建筑物的竣工验收,应将地名标志的设置作为验收内容之一,并请地名管理部门参与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 5、市规划局 在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时,凡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应当查验地名批准文件,尚未批准地名命名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在编制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确定杭州地名规划的指导性意见; 协助市地名办进行《杭州市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的详细规划,应使用《杭州市地名规划》(待发)所确定的标准地名。 6、市房管局 建设单位申请对住宅区进行预销售时,应审核其由市地名办发放的《地名使用批准书》; 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所记载的地名(包括门(幢)牌号)应以地名管理部门发放的门(幢)牌证为准。 7、市国土资源局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应请使用者出具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包括门(幢)牌号)。 8、市市政市容局 市区主要道路路牌的设置以市地名办确定的标准地名为准,其设置的位置、数量和标志的规格,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实施; 公共交通的站名,凡涉及地名的,必须采用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 9、市公安局 办理户籍登记以及变更户籍地址时,应查验当事人的门牌证明; 道路、交通指示牌上的地名应使用经批准的标准地名。 10、市交通局 对交通设施中的桥梁、道路等名称的确定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申报; 对交通道路两侧(包括国道)的地名标志的设置,其地名必须经地名管理部门审定,方可实施; 协助地名管理部门做好国道两侧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工。 11、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 确定风景名胜点、城市公园、绿地、文保单位名称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