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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工商[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10-04
【实施时间】 1997-12-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8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各分局应在立案后5日内填写《备案报告书》,连同《立案审批表》迳报市局归口办案机构;结案后20日内再报《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除向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案件,处罚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案件,各分局应向市局备案。
  
  向市局备案的案件,每季度上报一次。各分局应在下季度的10日前填写好《备案报告书》,连同《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报市局法制处,同时抄送市局各对口办案机构。
  
  各工商所在其权限内处罚的案件,凡符合向市局及以上领导机关备案的,按前款规定由分局上报。
  
  第三十九条 市局、分局法制机构每半年统计汇总备案情况,并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七章立卷

  
  第四十条 案件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办案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依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案卷应当分为正卷和副卷;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可以合卷装订。每卷不超过200页为宜。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毛笔或者钢笔;
  
  (四)案件应按顺序装订,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应装入案卷。案卷装订的内容与顺序(见附件)。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已注明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前本局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办案机关案卷装钉的内容与顺序
  
  一、正卷部分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目录;
  
  (三)处罚决定书;
  
  (四)调查终结报告;
  
  (五)复议决定书;
  
  (六)证据材料(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交待、陈述和申辩材料;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
  
  (七)核审意见表;
  
  (八)听证笔录;
  
  (九)听证报告;
  
  (十)财物处理单据(包括罚没收据、没收财物拍专卖清单、拍卖变价款收据、假冒伪劣物品销毁审批记录表、无主财物处理清单等);
  
  (十一)送达回执;
  
  (十二)其它有关材料。
  
  二、副卷部分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目录;
  
  (三)立案呈批表;
  
  (四)案件讨论纪录;
  
  (五)结案呈批表;
  
  (六)销案报告表;
  
  (七)强制执行申请书;
  
  (八)搜查建议书;
  
  (九)收容申查建议书;
  
  (十)案件复查材料;
  
  (十一)有关领导指示、审批意见;
  
  (十二)检举记录表、检举材料;
  
  (十三)其它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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