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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分局应在立案后5日内填写《备案报告书》,连同《立案审批表》迳报市局归口办案机构;结案后20日内再报《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除向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案件,处罚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案件,各分局应向市局备案。 向市局备案的案件,每季度上报一次。各分局应在下季度的10日前填写好《备案报告书》,连同《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报市局法制处,同时抄送市局各对口办案机构。 各工商所在其权限内处罚的案件,凡符合向市局及以上领导机关备案的,按前款规定由分局上报。 第三十九条 市局、分局法制机构每半年统计汇总备案情况,并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七章立卷 第四十条 案件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办案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依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案卷应当分为正卷和副卷;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可以合卷装订。每卷不超过200页为宜。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毛笔或者钢笔; (四)案件应按顺序装订,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应装入案卷。案卷装订的内容与顺序(见附件)。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已注明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前本局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办案机关案卷装钉的内容与顺序 一、正卷部分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目录; (三)处罚决定书; (四)调查终结报告; (五)复议决定书; (六)证据材料(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交待、陈述和申辩材料;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 (七)核审意见表; (八)听证笔录; (九)听证报告; (十)财物处理单据(包括罚没收据、没收财物拍专卖清单、拍卖变价款收据、假冒伪劣物品销毁审批记录表、无主财物处理清单等); (十一)送达回执; (十二)其它有关材料。 二、副卷部分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目录; (三)立案呈批表; (四)案件讨论纪录; (五)结案呈批表; (六)销案报告表; (七)强制执行申请书; (八)搜查建议书; (九)收容申查建议书; (十)案件复查材料; (十一)有关领导指示、审批意见; (十二)检举记录表、检举材料; (十三)其它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