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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工商[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10-04
【实施时间】 2000-08-2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8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商品市场登记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
  
   市场登记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24日深工商[2000]207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商品市场管理力度,理顺市场登记注册管理中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商品市场的名称核准问题
  
  为了规范商品市场名称的使用和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辖权进行统一划分,以理顺专业市场分局与辖区分局的关系,将现行的商品市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有效期限从一个月调整延长为三个月。《商品市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主要起到名称查重、同意使用该名称的作用,并不等于市场成立。请各分局依法登记,严格把好准入关。
  
  市场名称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合法的主办单位资格证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三)有合法的经营场地(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或场地使用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市场名称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商品市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工商局市场处领取或红盾网下载);
  
  (二)主办单位资格证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原件核对;
  
  (三)属联办市场的,提交联办协议书(原件);
  
  (四)场地租赁合同原件(自有场地的无须提供):
  
  (五)土地或房屋的产权证明(可以证明其用地或建筑物商业功能的有关规划审定文件,此类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证;临时用地合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同意其用地或建筑改为商业功能的批文)提供原件核对;
  
  (六)申办肉菜市场须提供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的规划批文;
  
  (七)预先核准的市场名称中如果含有法律、行政法规须前置审批的,核准名称时,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文。
  
  二、关于原在市局登记注册的商品市场的登记权限及档案管理权限的下放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市场登记注册权限下放的措施,对原在市局登记注册的商品市场,将其登记注册权限和档案资料的管理权限一律按市场的管辖划分下放给各分局,今后市场的变更、注销登记均由各分局负责,市局不再办理市场登记事宜。各分局要加强市场登记注册档案的管理工作。调整后,商品市场登记注册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市场登记注册所需的材料按《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中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调整后专业市场分局与各辖区分局的市场监管范围问题
  
  为解决专业市场分局与各辖区分局在市场监管职能上互相交叉的问题,现重申如下:凡已经领取市场登记证的市场,谁发证,谁管理,维持管理权限现状不变。今后新开办市场的登记、管辖权一律由市工商局市场管理处在市场名称预先核准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市场类型”用语规范予以划分指定管辖。《市场登记证》由工商局市场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格式印制发放;市场登记的各类表格由各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印制的版本自行印制。各分局对市场内经营者按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四、商品展销会的登记管理
  
  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监管力度,对新开办市场商品展销会实行分片定点登记管理。福田中心区高交会馆的各类展销会由专业市场分局登记发照监管。其他地点的各类展销会由辖区分局登记监管。商品展销会的市场管理费收取按直销额的多少,参照商品市场的标准收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由市工商局市场管理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格式印制;《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书》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订的表格格式由各分局自行印制。另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法字[1999]第249号文规定,“对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及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发布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进行展销会登记。”对于在我市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市外经贸部门报批,我局不予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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