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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增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预防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所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六、七、八、九条关于记分分值的条款,只适用于由本市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在本市建成区内道路上发生交通违章行为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条 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对违反交通法规、规章的机动车驾驶员按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记分和考试,对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公安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根据违章行为的轻重,规定违章行为的记分分值。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公共电汽车(包括联运车、小公共客车)随意变更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的。 (二)驾驶摩托车竞驶或者为其他车辆开道的。 (三)不按规定载运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未经批准更换发动机、改型、改装或改变颜色车辆的。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在禁止停车区标线或者人行横道线内停车的; (二)未经同意,从事交通警卫活动的;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设置人行横道的交叉路口,不避让前方行人或者推自行车的人横过道路的; (四)驾驶机动车遇行进前方道路交通阻塞或遇红灯时,不按顺行方向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而抢上造成阻塞的; (五)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停放在道路上,未设置明显警告标志或未开危险信号灯,夜间未开示宽灯、尾灯或未设明显标志的; (六)侧三轮、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前载人,乘员侧坐或者与驾驶员相背而坐的; (七)违反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发案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后,方可修复规定的; (八)违反机动车上市交易,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及经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准上市交易规定的; (九)违反带有挂车的货运机动车,应当安装有效的断气制动装置和安全链及轴距在四米以上的货运机动车或者货运机动车挂车,应当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网规定的; (十)非军警人员驾驶军警专用车辆的。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机动车在距学校门前20米以内路段停车的; (三)驾驶室超员乘人的; (四)教练车不安装供教练员使用的制动器或者载运货物和乘坐与教练无关人员的; (五)违反机动车不准牵引非机动车及大型客车、绞接式客车、半挂车或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不准牵引车辆、施工机械规定的; (六)违反机动车牵引装载危险品的车辆,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规定的; (七)违反机动车拖带施工机械、单轴挂车时,连接装置应当牢固,装有保险链,并在主车车辆保险架两侧顶端安装制动灯、转向灯规定的; (八)违反大件物品运输车辆在装货运输前,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政、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规定的; (九)违反机动车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一侧的车辆,应当停车或减速让行规定的; (十)违反机动车车体外设置广告、标语、宣传品等,应征得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规定的; (十一)实习驾驶员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或者载运危险品车的; (十二)实习驾驶员驾车牵引已损坏车辆或者施工机械、工具箱斗等轮式专用机具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驾驶摩托车在车道内并行的; (二)驾车不避让少年儿童、盲人和行动不便的人横过车行道的; (三)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教练车号牌的; (四)驾驶摩托车手中持物、车把挂物、攀扶其他车辆或被其他人员攀扶的; (五)出租车占用公交车站台停车候客或影响公交车进出站的; (六)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在站台上停车候客的; (七)驾驶号牌不清或号牌不全车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