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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驾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喷涂本车号牌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的; (九)驾驶机动车窗粘反光膜或在驾驶室前风档处悬挂、摆放和粘贴有碍驾驶视线物体的; (十)戴耳塞机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驾驶车辆时赤脚或穿3.5厘米以上的高跟鞋的; (十二)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 (十三) 不按时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学习的。 第十条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总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取驾驶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二条 凡本市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发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一张,用于记载记分情况;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丢失或者损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微机记录的分值予以补发。 第十三条 交通违章记分与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同步执行。 凡非本市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的记分,应当将记分情况转到驾驶证核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对交通违章驾驶员给以行政处罚的,记分由执勤的交通民警在当场处罚时一并执行。 适用一般程序对交通违章驾驶员给以行政处罚的,记分由执罚民警在处罚时一并执行。 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需要给予记分的,由事故处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实行计算机管理,计算机记录的分值为驾驶员违章记分的最终分值。对需要给予记分的交通违章行为,应当在记录违章行为时,同时记录相应的记分分值。当记满12分时,须锁定该驾驶员档案。 对违章驾驶员实施处罚时,交通民警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记分数值,在违章记分卡上扣除交通违章行为相应的分值。 第十六条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已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组织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考试,考试合格后发还驾驶证。但同时被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当在吊扣期满后发还。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需要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员名单,考试的时间、地点和内容提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便民的交通违章记分查询系统,并且向社会公布查询方式;机动车驾驶员在查明自己的记分情况,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经过通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考试的,按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规定撤销驾驶证。 分值满12分或者超过12分未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员,不予办理驾驶员年度审验手续。 第十九条 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经考试合格的,经档案记录后,原分值予以消除。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再次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除重新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考试外,还须增考场地驾驶。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违章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机动车驾驶员接受考试的时间顺延;经依法裁决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分值应予变更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规定对无交通违章记分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奖励。对机动车驾驶员给予奖励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无违章记分奖励审批表》,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公安局
2002年10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