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03
【实施时间】 1986-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政冶、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是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保靖县、永顺县、龙山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吉首市。
  
  第三条 自治州设立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州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实施科教兴州,加速经济文化的发展,把自治州建成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山川秀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全州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禁止邪教活动。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土家族和苗族的公民应当超过半数。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公民。
  
  第十一条 自治州州长由土家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同时注意配备各民族的妇女干部。
  
  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县、市和乡、镇的政权建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建设。
  
  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和国家的规定,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第十七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人员;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八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州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