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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02]46号
【颁布时间】 2002-08-30
【实施时间】 2002-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0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落实《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针对今年招投标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招标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的合同估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估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以及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提供者。不准不招标,不准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根据《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这里所指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多元主体投资政府控股的项目。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处以责令限期纠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二、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一)招标核准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在向市计委或市经委报批可研时(对不批可研的项目在报批立项时),同时报送有关招标方面的内容,就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等招标方案申请核准,市计委或市经委依法核准项目的招标方案。在项目报批时报送招标方案条件不具备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在开展招标活动前单独申请招标核准。不得在未进行招标核准前开展招标活动。
  
  申请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在核准时必须附有关证明材料。
  
  项目业主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违背审批部门核准事项以及未经核准擅自开展招标活动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将依法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等方式进行处罚。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中国日报》、《中国建设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至少一个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民用建筑项目也可选择四川省指定的《四川日报》、《四川建设网》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在上述媒介发布公告的同时可在成都市媒介或其他媒介发布内容相同的公告。邀请招标必须向不少于3家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内容相同的投标邀请。招标公告中不得含有不合理条件或虚假、欺诈内容以及在2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内容不一致。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以及《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三)招标文件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必须于招标文件发售日5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招标核准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内容应包括:投标须知、工程规范和技术要求、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格式和主要合同条款、附件等。
  
  招标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提出纠正意见,待按照要求修改后才能发售。
  
  (四)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向所有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地点应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一致。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标明排列顺序的中标候选人(1至3名)。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报价、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至六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七条以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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