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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中标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邀请招标或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同时向招标核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招标公告及发布回执;资格预审条件及结果;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专家资料;开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及结果;中标通知书等。 招标核准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拒绝接受意见的,可依据《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自行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有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非法转包或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执法 (一)各区(市)县政府必须按照《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尽快明确发展计划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系。区(市)县政府不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区(市)县政府要承担责任。对部门职责明确而履职不到位的,部门要承担责任。 (二)市级各有关行政部门应根据《若干规定》的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依法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市计委负责按季度汇总全市招投标情况,市经委、建委、交通局、水利局、信息办等有关行政监督和各区(市)县发展计划部门应按照附表(详见表一、表二)要求,将本行业、本地区招投标情况及时、准确、全面报市计委汇总。对履职不到位,不及时上报招标投标情况的部门,将进行通报,并追究部门责任。 (三)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行政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对不严格履行招标程序和行政监督手续、违法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将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四)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主动接受市监督局的监督,并将招标投标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市监察局依法受理对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或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稽察。 附件:1、成都市招标投标情况季度汇总表(略) 2、成都市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违法违规招标活动情况季度统计表(略)。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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