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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2]99号
【颁布时间】 2002-09-10
【实施时间】 2002-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0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业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为加快市区工业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宁波工业经济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特制订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园区建设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
  
  1.园区是推动生产要素集聚和产业升级,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重要抓手,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加快园区建设,对于调整和优化工业产业布局,培育企业集群,形成产业规模优势,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在质的提高的同时实现量的扩张新跨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园区规划和建设。
  
  2.园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增强工业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按照“统一规划、主体开发、企业入园、资源共享”的要求,以科技进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城镇为依托,做大、做强、做优、做美园区,形成一批规模大、功能强、机制活、环境优、管理好、国际化的园区群体,全面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工业经济的整体素质,促进宁波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强化规划指导,合理园区布局
  
  3.按照“规划科学、定位准确、布局合理、功能健全”的要求,突破行政和地域分割,选择最具自然优势、经济优势和发展潜力的区域,编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园区规划,进行科学的论证后组织实施,保证工业发展有足够的空间和良好的配套条件。同时,要整合一批现有的规模小、布局散、档次低的工业园区(小区)。
  
  4.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地编制园区内部规划,确保各园区定位准确、设施配套、产业集聚、环境优美,努力提升工业园区建设的档次,增强投资吸引力。按园区产业定位,严把入园项目关,提升园区的产业层次。今后,凡市区新办和搬迁企业原则上都应进入园区。要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切实加强园区的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5.“十五”期间,市区规划建设10个园区,即市科技园区、市机电工业园区、江北工业科技园区、宁波栎社工业产业园区、鄞州工业产业园区、市化学工业产业园区、镇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纺织工业产业园区、宁波明州工业产业园区、江北工业产业园区。近期重点抓紧启动建设明州工业产业园区、江北工业科技园区和市化学工业产业园区。
  
  三、建立科学的园区开发和运行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6.完善园区开发机制。建立园区管理机构,对园区实施统一的规划、建设、招商和管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市场运作、多元投入、滚动发展”的原则,成立多元化投资的园区开发主体,实施“合作投资、联合开发、收益共享”。
  
  鼓励其它投资者和江东区、海曙区按照“统一规划、独立招商、连片开发”的形式参与园区的开发建设。对海曙区、江东区开发建设的“园中园”,实行“异地投资、收益共享”,其“园中园”开发建设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由两地政府协商确定。
  
  7.按照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流动,有利于发挥区域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的要求,调整和完善税收征管和分配办法。对区本级范围内的企业流动,其税收征管办法由当地政府予以调整;对市属企业进入市规划园区的,采取“保存量、分增量”的税收分配办法。
  
  8.增强园区滚动开发能力。在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和园区内部规划的前提下,市规划园区内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商贸住宅等综合配套用地,其收益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园区当年上缴税收(扣除老企业搬迁前的基数部分)的地方所得部分,5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园区,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对第7、8条中涉及的跨地区投资和企业流动时的税收、统计等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统计等部门另行制订并实施。
  
  9.建立园区开发专项资金。5年内市和有关县(市)、区两级财政都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园区开发扶持资金,其中市级财政安排资金2亿元,每年4000万元,专项用于市规划园区的规划、重大项目引进、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县(市)、区政府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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