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2]89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0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劳动局)、总工会,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工会、有关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进一步深化我市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平等协商制度 ,加快培育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的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劳动法》 、《工会法》和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调试行办法》,现就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调试点工 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调试点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调试点,对于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 自主决定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及分配办法,保障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也是调动和发挥广 大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职工加强沟通、共谋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工资集体协调的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二)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兼顾劳动关系双方利益,职工工资应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稳步 增长的原则。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 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 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工资协议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包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标准等)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办法(包括职工年休假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九)协商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与工资待遇相关的其他事项。
  
  其中,职工年度工资水平的确定是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内容,它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 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应参考我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地区、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我市城镇居民消费品价 格指数等,并综合考虑本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 及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因素,合理加以确定。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企业工会的非公有制和已改制的国有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生产经营及职工工资发放正常,经济效益稳步增长;
  
  (三)协商主体双方有合作、协商的基础;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五)社会保险费能够按时足额缴纳。
  
  五、工资集体协商的代表资格、责任和权利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其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由 工会主席依法书面委托其他代表担任;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 担任,其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
  
  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协商等工作。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任何 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均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 ,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追究刑 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