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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6-01
【实施时间】 1997-07-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6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修正)

[接上页]

  用于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三)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四)非法设立检查站、拦截车辆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六)非法扣押证件的;
  
  (七)侵犯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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