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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制度。各市、州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代表缴存职工的利益,由三部分组成,即:政府负责人和房地产管理(建设)或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占1/3,职工代表占1/3,缴存单位代表占1/3。职工代表名额,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并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缴存单位代表要兼顾机关、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县(市、区)。长沙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有省直单位、铁路和监狱系统的代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市、州人民政府聘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不超过30人,其他市、州在25人以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实行民主决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具体职责是:推荐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及时提出更换建议;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听取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听取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实行监督和监管工作的汇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审议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和管理中心提出的呆坏帐核销申请;审议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听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汇报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由市、州房改办或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 二、规范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各市、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各市、州人民政府在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产核资审计登记后,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为业务经办网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编制重新核定,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非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分中心、业务网点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撤并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市、州人民政府应组织本级房地产管理(建设)、房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编办、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机构调整和拟撤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债权、债务清理及移交工作。各市、州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的规模,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 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各市。州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隶属或挂靠其它任何部门、单位或与有关部门、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人不得兼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州人民政府反映,对不称职的负责人,建议及时予以调整。撤换。 三、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不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应将原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及时划转到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经办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户、委托贷款基金户、结算户和增值收益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也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