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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规范个人账户管理,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职工个人明细账,详细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使用、转移、封存等情况,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提高覆盖率。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每个单位都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要把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逐步纳入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向全社会覆盖。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补贴部分一定要纳入财政预算,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考核,落实责任。 五、加快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购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手续,建立抵押、保险、担保、贷款等管理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改善贷款服务。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严禁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发放单位贷款和项目贷款。 六、加快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的回收。建立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回收责任制度,按"谁决策、谁回收"的原则。各市、州、县对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应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不能按期收回造成资金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对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完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监督的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年终编制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定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表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省建设厅承担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办法、措施和规程;指导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组织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监控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向国家监管机构报送信息;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建立监督举报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八、加强领导,严肃法纪。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期完成调整任务。对机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 ,挥霍浪费等违纪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