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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42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2002-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监察厅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为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2002年5月23日国家七部委办局联合发出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字房[20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2002年6月25日国家七部委办局联合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通知》的统一部署,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切实加大治本工作的力度,通过整顿使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度下降,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促进我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
  
  1.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违反上述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纠正,并给予处罚,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严格办理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政府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统一供应土地的要求,通过竞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要按照规定到计划部门登记备案,取得登记备案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等,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要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违反规定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施工前应办理建设开工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销售前,必须办理销售手续,取得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3.要把好市场准入关。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登记和资质等级条件,把好准入关。对抽逃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二)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办法,依法查处面积“短斤缺两”行为。
  
  要积极推行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共用部位的产权,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
  
  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打击面积计算、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
  
  (三)强化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要积极宣传并推广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未使用示范文本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否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未包含上述内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调整;拒不调整的,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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