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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2年9月10日至2002年9月20日):学习宣传阶段。 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一是学习宣传《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高对这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二是学习宣传房地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营造依法行政、依法建设、依法监督的良好氛围。通过学习宣传活动,使房地产市场的各方主体,特别是购房者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是对全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全面培训,提高房地产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 (二)第二阶段(2002年9月21日至2002年10月20日):组织检查阶段。 1.自查自纠(2002年9月21日至2002年10月10日)。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布置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的对象和范围是所有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企业,以及2002年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组织抽查(2002年10月11日至2002年10月20日)。一是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 20%;二是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 (三)第三阶段(2002年10月21日至2002年11月5日):整治阶段。 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开发、广告虚假、合同欺诈、面积“短斤缺两”、中介市场混乱、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通知》规定的政策界限严肃查处;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第四阶段(2002年11月6日至2002年11月20日):总结整改阶段。 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以来的情况,并书面报送自治区建设厅。在搞好总结的基础上,各地要大张旗鼓地表彰一批遵纪守法的优秀房地产企业。同时,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各地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基础上,依据《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整改意见: 1.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务公开。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主动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减少事前的行政审批,加强事后监督。行业协会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各项资质的初审工作,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审批依据。 2.建立和健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管理等各种行政审批制度,规范操作、简化程序、透明公开、明确责任;建立错案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方便交易各方办理手续;对不依法行政,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要依法严肃查处。 3.建立能进能出、能升能降的动态资质管理制度,完善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房地产评估、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和有关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4.完善和健全房地产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 5.建立诚信制度和网上公示制度。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逐步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行为等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加强房地产合同管理和广告管理,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尽快制订“商品房按套(栋)计价办法、房地产中介服务与交易活动(含交易场所、房地产博览会交易会等)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经纪人、房屋拆迁、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等资质年检办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牵头单位,计划、经贸、财政、国土、工商、监察等部门按各自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计划、经贸、财政等部门对开发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和房屋价格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国土部门对土地的合作、出让、转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工商部门对合同的欺诈行为、广告的虚假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施工程序、质量、面积计算、竣工验收、销售、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监察部门对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加强领导,统一行动,密切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过程中的协调联络及情况汇总上报。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各地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举报投诉电话,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房地产投诉。对于群众的投诉和举报不进行核实、处理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被投诉但不及时整改的房地产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立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月报制度。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按月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报送自治区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