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住宿费仍按深价〔2001〕49号文的规定执行,即:高中每生每学期4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00元。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开支。 三、高中择校费仍按深物价〔1998〕114号文的规定执行,即:省一级(重点)学校高中每生每学年10000元,市一级(重点)学校高中每生每学年8000元。 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四、带有强制性的代收费项目: (一)学生服 新生入学原则上按6套购置,老生可根据着装要求购置,学生服具体标准按深价管函〔2002〕47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体检费 不分中学、小学,统一按每生每学期6元收取。 (三)军训生活费 军训生活费是指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进行军训的住宿费、伙食费和服装费,按实际收取。 另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深府〔2002〕12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五、自愿选择的其他代收费项目: (一)劳技课消耗材料费 学校开展的个性劳技课,学生难以自购需由学校统一代购的特需消耗材料按实际收取。 (二)高中节假日补课费 高中节假日补课费仍按深物价〔1998〕114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每生每课时不超过2元。 (三)义务教育阶段兴趣班培训费 义务教育阶段兴趣班培训费仍按深物价〔1998〕114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每生每课时不超过5元。 (四)校外社会实践活动费 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指学校组织的春游、秋游,按实际支出的费用收取。 (五)学生饮用奶 按深价函〔2001〕102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即:规格200ml每盒1.37元,规格250ml每盒1.7元。 (六)小学午餐午托费 具备饭堂和午托条件的小学所提供的午餐午托,其费用按实际收取。 另外,作为反映深圳中小学校园生活,加强德育和时事教育的《深圳青少年报》可由学校代学生订购。 其他委托学校的临时性代收费必须报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批准。 六、教育收费减免政策: (一)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政策。这类家庭可凭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申请减免就学子女的书杂费或学杂费。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借读生免收借读费: 1、夫妻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工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 2、委托他人照顾的革命烈士的子女; 3、孤儿或父母长期患病,需他人照顾的子女; 4、“蓝印户口”的学生及持“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人才居住证”的子女。 七、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和使用范围。 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发挥教育内部审计的作用,组织对中小学收费审计,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组织收费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任何部门(单位)和中小学校不得强行向学生推销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中小学教育收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课本资料费,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以及上缴各级行政部门。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作,财政部门每学期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额返给原学校。 八、严格收费纪律,接受社会监督。 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以后,严禁学校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截留和挪用中小学教育收费。学校应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提高收费透明度,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教育收费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