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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深统字[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2000-02-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60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深圳市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健全深圳市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2月20日深统信通[2000]21号)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深圳市商品交易市场的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我市实施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和第十九条“企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商品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商品交易市场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的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根据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目前的实际情况,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应设有专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可单设也可与其它机构合并设立;亿元以下商品交易市场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可单设也可与其它机构合并设立。
  
  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与其承担的统计任务相适应。
  
  商品交易市场统计机构执行国家统计调查或者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和市统计局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 统计调查制度和数据采集方法
  
  商品交易市场根据国家和深圳市商业统计制度及本企业的需要建立统计调查制度。该统计调查制度要能够满足国家、省和深圳市统计制度的要求,同时也能够满足本企业的需要。我市将超亿元商品交易市场列入全面调查范围,按季度报表,亿元以下商品交易市场每年年终报一次报表。
  
  商品交易市场统计调查制度要随国家、省、我市统计制度的变化而调整统计调查内容。目前,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方式不同,市场差异也较大,各商品交易市场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可采用全面调查方法或抽样方法,但不论采用何种方法,采集的数据必须反映商品交易实际情况,保证数据质量。
  
  第三章 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是统计制度的具体体现形式。商品交易市场应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种统计报表,不得以各种理由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也不得伪造、篡改。商品交易市场统计人员(含统计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对本单位统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为了保证统计报表填报质量,商品交易市场应做好以下两方面基础性工作:1.建立健全与之相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凭证、台帐,并认真填写、保存,作到数出有据,原始记录凭证、台帐与统计报表数据相衔接。2.建立统计报表搜集汇总传递工作网络(流程图),理顺报表传送渠道,明确网络各结点工作责任,确保统计报表传送渠道畅通无阻。
  
  第四章 统计工作制度
  
  为了有效组织统计工作,商品交易市场应建立必要的统计工作制度。主要包括:
  
  一、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包括专、兼职统计员、统计负责人、主管领导的工作内容、工作责任、任职要求等。
  
  二、统计报表审核、订正制度。明确各种报表数据审核步骤、审核方法、审核内容及数据出现差错的订正方法及责任,对报表数据起质量控制作用。
  
  三、统计工作交接制度。当统计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应进行统计工作交接,明确交接内容、交接方法等。
  
  四、统计档案管理制度。统计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重要文件、资料包括凭证、记录、报表等都应该进行归档,以便对统计工作过程进行记录和查询,明确归档范围、档案管理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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