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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2]53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贸委、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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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税务部门对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商号、统一形象的,总部及其配送中心设在省内跨区域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的连锁企业分布在各地的直营连锁店可持总部批准认可文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统一纳税有关手续。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推进流通现代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20.工商管理部门对连锁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扩展为按行业大类核定。对直营连锁企业各门店,可由总部统一办理专营商品许可证,总部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其门店持总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加盖总部印章的复印件;按照国家工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要求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总部及其门店都应按《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连锁、配送企业已登记挂牌的送货机动车,提供市区通行、停靠的便利。在禁行区域、路段和禁止时间通行及禁止路段停靠的车辆,可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通行。
  
  22.新闻出版和文化部门准许连锁企业经营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并简化登记手续。
  
  23.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市县城市及集镇建设规划当中,本着“拆一还一”的原则,充分考虑连锁门店和物流配送的商业需要。
  
  九、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扎实推进流通现代化
  
  24.转变政府职能,以引导、服务和政策扶持为主。成立以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体改办、省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烟草公司、省电信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甘肃省推进流通现代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指导全省流通现代化工作。
  
  25.制定推进流通现代化的五年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针对当前流通现代化中的薄弱环节,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规划,力争在短期内有所突破。同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扶持流通企业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推进流通现代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用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工作。兰州市要利用省会城市以及全国铁路重要枢纽的优势,尽快拿出商业网点建设及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的发展规划。
  
  26.建立省级联系地市州、企业制度。由省推进流通现代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在流通现代化方面有突出特点和优势的地市和企业,建立省级联系制度,为这些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和发展需要提升竞争力、扩大规模、开拓市场等提供全面服务。
  
  27.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流通现代化是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治本之策,宣传流通现代化在开拓市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加强对现代流通理论、现代流通新技术和发展趋势的研究,指导和推动流通现代化的健康发展。
  
  附件:甘肃省推进流通现代化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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