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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41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2002-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城镇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根据国家关于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城镇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实”范围和目标
  
  自2003年1月1日起,我区各地级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到2004年12月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比例达到70%。
  
  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区各县级市和城镇的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到2006年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比例达到70%。
  
  二、“禁实”政策措施
  
  (一)2003年1月1日起,我区报建开工的各类框架结构建筑的围护墙、填充墙、隔断墙应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否则不予核退墙改专项基金。
  
  各类砖混结构建筑使用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按实际使用比例的70%核退墙改专项基金。
  
  (二)各级城市和城镇从规定的时间起,对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不得通过设计(或施工图)审查,不得办理工程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土窑烧砖(详见附件)。禁止新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企业)。
  
  依法建立和实行砖瓦窑炉(工艺设备)登记备案制度。具体登记备案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烧结砖瓦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生产的企业(个人),凡不进行登记备案的,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年检手续,取消其《临时用地许可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税务登记证》。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我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林地变更用于粘土砖厂用地的,一律禁止办理用地变更手续,发放《临时用地许可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
  
  (五)加强对单位建房特别是个人建房征收、核退政府性墙改专项基金。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不得越权免征、减征、缓征政府性墙改专项基金。
  
  (六)政府性墙改专项基金优先用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开发、科研试验和应用示范建筑。鼓励和支持投资者、经营者采用页岩、煤矸石及其它废渣等原料替代粘土,开发生产高强轻质、隔音隔热性能优异的烧结多孔砖、空心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满足市场需要。
  
  对取得《新型墙体材料资质证》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三、建立和实行部门协作机制
  
  “禁实”工作是我区产业结构调整的组成部分,是一项难度大、任务重的系统工程。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加强联系,密切协作与配合,抓紧落实好各项“禁实”工作。
  
  (一)建设(规划)部门职责
  
  制定和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设计、施工规范,完善应用技术;对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通过设计(或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个人建房,不予发放《规划建设许可证》;查处违反“禁实”规定的行为。
  
  (二)经贸部门职责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不断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同时积极鼓励企业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没收(拆除)淘汰的落后耗能砖瓦设备(窑炉)。
  
  (三)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对未经登记备案的粘土砖厂,取消《临时用地许可证》;依法查处粘土砖瓦企业非法采矿取土烧砖;禁止将耕地和林地变更用于粘土砖厂用地,不得发放《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临时用地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四)工商部门职责
  
  对非法取土烧砖,不具备合法生产条件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对未经登记备案的烧结砖瓦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生产企业,一律不予核发或年检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
  
  (五)税务部门职责
  
  对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一律收回并注销税务登记证,追收全部税务票据;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墙体材料,对取得《新型墙体材料资质证》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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