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8号
【颁布时间】 2002-06-01
【实施时间】 1999-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2修正)

[接上页]

  第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方案;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组织村民推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四)审查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
  
  (五)确定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六)推荐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宣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七)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时止。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经费由本村解决,乡、民族乡、镇财政对经济困难的村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节 选民登记
  
  第十九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二十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连续居住本村1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证明,经居住地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选民登记,但不得在户籍所在地重复登记。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作出解释或者纠正。
  
  第三节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选民填写候选人提名票产生。填写候选人提名票必须有过半数选民参加。统计候选人提名票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集中进行。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按职务提名,但每一选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被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按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人数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2人的数额,将得票多的候选人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如遇被提名的候选人票数相等,致使村民委员会的某项职务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由选民进行第二轮提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按不同职务和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要求,可以由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情况讨论确定。
  
  第四节 选举程序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召开选举大会进行。为便于居住偏远的选民投票,可以增设若干投票站。对因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便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应当设立流动票箱投票。每个投票箱必须有3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
  
  第二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采用一次性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分次投票方式。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采用分次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的可以先选出主任,再选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出主任、副主任,再选委员。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
  
  选举会场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
  
  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选票代写处或者除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
  
  选民在投票选举时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正式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七条 正式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组织正式候选人发表演讲,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正式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提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的人选,经选民举手表决通过,但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