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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州市政府令第19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赣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接上页]

  驾驶员或者乘务员不出具有效票证的,乘客有权拒付票款。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点候车时依次排队,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不得爬窗、吊门或者阻拦车辆运行;乘坐无人售票车时,依次从上客门上车、下客门下车;
  
  (二)上车主动买票或者投币或者出示有效乘车票证;
  
  (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禽、畜及易污损或者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
  
  (四)禁止在车厢内吸烟或者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五)禁止伪造、涂改、转借乘车票证或者使用过期的乘车票证;
  
  (六)不得损坏车辆服务设施;
  
  (七)配合驾驶员、乘务员查验票证。
  
  乘客应当按规定支付车费。乘客不支付、少支付车费、越站乘坐或者使用废票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要求其补缴车费。
  
  第二十八条 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沿途候车亭30米以内的路段停靠上下客。
  
  第二十九条 在客运服务设施规划中应当合理设置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专用停车站场,并与城市公共汽车站场相衔接。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非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除公安、交通和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阻、检查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接受乘客的监督和受理乘客的投诉,并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客运服务设施定期维修保养,严格管理,保证其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干扰和阻拦抢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移、拆除、占用客运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移、拆除、占用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予以补建。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禁止以下行为:
  
  (一)损坏客运服务设施;
  
  (二)覆盖、涂改站牌;
  
  (三)在城市公共汽车停车站场范围内停放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等;
  
  (四)未经批准在站点设置广告;
  
  (五)其他影响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城市公共汽车行政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涂改、擅自转让、转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回线路经营权。
  
  (二)未取得《线路经营权证书》,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超越经营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营运证》或使用无效《营运证》,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营运证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超越《营运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伪造、倒卖《线路经营权证书》、《营运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二)、(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营运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营运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每辆车处以100元的罚款。
  
  (十)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歇业等有关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车型及时间组织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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