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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84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1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制定的《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地税局、人行西安分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促进我省散装水泥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令第53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财综〔2002〕2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 陕西省境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凡购买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购买使用非本行政区内的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其委托地税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征收。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征收的,按工程项目水泥预算消耗量每吨袋装水泥按3元标准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细则由各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第七条 省属水泥生产企业(含中央在陕水泥生产企业)及购买使用其水泥的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就地缴入国库,直接上划省国库;市、县及其以下水泥生产企业(包括乡、镇、村及个体水泥生产企业)和购买使用其水泥的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就地缴入国库,直接上划市级国库。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根据当月袋装水泥销售量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应在次月5日前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月报表》(见附表一略)一式三份,分别上报主管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征收的部门,并同时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表二略)。
  
  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在其购买水泥时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专用票据》(见附表三略)。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其委托征收的部门在对水泥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月报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和用户使用的《陕西省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票据》审核无误后,开具陕西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书》(见附表四)和《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票据》(见附表五)。水泥生产企业应在10日内通过银行将当月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全额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第九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按规定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集中到财政专户后,于次月15日内填制陕西省财政厅一般缴款书就地全额上缴省、市国库。
  
  第十条 各市、区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于12月25日前入库,由市、区国库部门于12月31日前按当年实际缴库总额的15%上解省国库,作为全省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统筹资金。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中列“801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款级科目,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科目。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中列“801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款级科目,反映财政拨付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征收部门均按此科目代号及级次填写水泥专项资金缴款书;国库部门按此科目代号进行水泥专项资金收纳、入库、报解、联网和帐务核算。
  
  第十二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凡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不按规定的日期上解和上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代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手续费按实际解缴额的0.2%比例计提,由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半年划解给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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