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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深价[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8-28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61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失效]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整顿停车场价格秩序,保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通告。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商业场所(含室内专业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价格。
  
  (二)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配套停车场和工业厂房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统一基准价。经营者可根据停车场设施等级、地理位置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在不高于基准价的前提下制定具体价格。
  
  (三)机场、车站、码头、口岸和旅游景点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和扣车场(指因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扣或拯救的车辆停放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成本和市场情况适时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四)机关事业单位(含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医院、公办和私立学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及新闻单位等场所,下同)配套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并实行政府定价。
  
  (五)对商业场所、住宅小区或机关事业单位等混为一体的建筑物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统一多层与高层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附表确定的基准价执行。
  
  (二)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扣车场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已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计时收费的部分停车场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商业场所、住宅小区或机关事业单位等混为一体的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辖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四)对于具有多层的室内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价格总水平不超过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分层制定不同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所有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均应执行统一的车型分类和计费单位。机动车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机动车停放时间计费单位可以为小时、天(24小时)、月(30天)。停放时间连续计算,不足整数的按整数计。同一车辆在规定的计费单位内多次在同一停车场停放的,停车场不得重复收费,但是车辆停放者应当主动出示已交费凭证。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应设置天和月两种计费单位供车辆停放者自愿选择。
  
  以上所称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四、停车场分为室内和露天两种类型。室内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用铁皮等搭建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可以在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50%。对于同时具有室内和露天停车位的停车场,如果经营者无法确定车辆停放地点,只能按露天停车场标准收费。
  
  五、所有停车场均必须执行全市统一的车辆临时停放免收费时间规定。车辆在住宅小区及机关事业单位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停放不超过30分钟免收费;在商业场所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露天停车场停放不超过15分钟免收费。到小区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和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所有停车场应当在入口处及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由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标价牌,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应当悬挂《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明确标明。
  
  七、价格主管部门对停车场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分类管理。扣车场许可证由市物价局核发,其他停车场收费许可证由辖区物价分局核发。经营者凭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营业执照向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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