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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劳保就发[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08-28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6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失效]

[接上页]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住院之日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十、老年补贴的规定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老年补贴保险凭证的额度,为每一缴费月份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5%之和。
  
  十一、综合保险待遇的领取
  
  用人单位或者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凭以下单证到商业保险公司申请领取综合保险金:
  
  1、发生工伤、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凭外来从业人员的《就业证》、保险凭证或者综合保险缴费卡、工伤事故认定书、身份证明、医疗费单据或者证明、伤残结论书等申请领取工伤保险金。
  
  发生意外伤害的,由外来从业人员(委托人)凭《就业证》、保险凭证或者综合保险缴费卡、意外伤害认定书、身份证明、伤残结论书等申请意外伤害保险金。其中按规定申领抢救医疗费用的,还需提供医疗费单据或者证明。
  
  2、因病住院医疗的,由用人单位或者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凭《就业证》、保险凭证或者综合保险缴费卡、身份证明、医疗费单据或者证明等申请领取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可以出具证明委托外来从业人员本人申领。
  
  3、到达《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年龄的,外来从业人员凭身份证明、保险凭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商业保险公司约定的机构领取老年补贴。
  
  十二、其他
  
  (一)已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不参加综合保险,但原批准的期限到期而需要继续在本市就业的,应当参加综合保险。
  
  (二)工伤、意外伤害待遇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计算。
  
  (三)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表一:工伤保险四项待遇一次性支付表(略)
  
  附表二:意外伤害一次性支付表(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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