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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公安局、华北油田、省直各医疗单位: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转发给你们,为实施该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河北省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实施办法(试行)》,请尽快转发至个医疗机构,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公安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癌症患者的生活质量,满足癌症疼痛患者对麻醉药品的需要,同时防止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规定”和“办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区内麻醉药品注射剂的备案工作和本辖区“规定”、“办法”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麻醉药品注射剂的备案工作和“规定”、“办法”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三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由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疗机构核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核发)。一般各县设1个,各设区市设3至4个,驻石家庄市省级医疗机构设5个。认定名单由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经认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二)患者本人的户口簿; (三)患者本人的身份证; (四)患者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介绍信(换卡时); (五)由患者亲属或监护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第六条 异地诊治的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暂住地经认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二)患者本人的户口簿; (三)患者本人的身份证; (四)患者暂住地户口簿或暂住证明(暂住街道办事处证明信或患者亲友工作单位出示的暂住证明); (五)由患者亲友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第七条 麻醉药品注射剂的供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凭“专用卡”一般不供应麻醉药品注射剂,因病情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者,按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首次备案应持“专用卡”、发卡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患者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备案部门留存诊断证明书,在“专用卡”上加注“可供麻醉药品注射剂”并加盖特药审批专用章后,医疗机构方可供药。 第八条 诊断证明书的管理: (一)诊断证明书由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执业医师开具; (二)诊断证明书内容应清晰载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情况、疼痛程度、建议使用麻醉药品类别及剂型(中文)、诊断医师签名、诊断时间、诊断证明专用章。 第九条 发卡医疗机构应将具备开具癌症病人诊断证明书资格的医生名单(见附件3)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市内医疗机构报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者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无效。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人负责核发“专用卡”,发卡人应严格核查来办卡人身份及提供的证明、证件,逐项认真填写卡中内容,并应建立“专用卡”发放记录和档案。首次办卡应记载在患者户口簿上(加盖“麻卡已发”专用章)。 第十一条 癌症疼痛患者首次申办“专用卡”时,应同时签署“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见附件2)。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条款。 第十二条 执业医师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参见附件4)。 第十三条 专用处方管理: (一)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