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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8-27
【实施时间】 2002-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意见

[接上页]

  (六)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和海关管理的法律、法规。
  
  四、建立企业信用服务系统
  
  (一)构建联合征信系统,建立联合征信服务中心。
  
  1.制定联合征信实施细则。省经贸委要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出台《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信实施细则》,使联合征信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进行。
  
  2.建立联合征信中心。联合征信中心是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关键环节,省直和各市州可在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论证的基础上,采用第三方中介机构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联建本地的征信中心,作为信用信息的提供方(授信人)和使用方(受信人)之外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征信业务的信息采集与服务。征信中心完全按企业机制运营,实行商业性服务。起步要规范,运作要标准,适当时机并入国家建立的企业信用网。
  
  3.形成联合征信管理体制。根据规范联合征信业务的需要,联合征信中心实行理事会管理体制,即时建立联合征信中心理事会。理事长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出任。理事会成员有:管理征信业务的市、州信息办公室和参与联合征信业务的相关业务单位。理事会既是联合征信的领导机构,也属于行业协会性质的协调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协调和监管理事会成员之间开展信用联合征信业务。
  
  4.建立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企业信用服务是指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依法或经过合法约定,对需求者提供企业信用征信、评估评级、信用管理、信用培训等各项服务。凡是依法注册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均可依法开展信用服务。
  
  5.建设联合征信数据库网络系统。联合征信的重要技术项目是数据库网络系统,各市州政府联合征信中心要构建电子系统和网络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交换和信息处理两大数据库网络系统,对信息数据进行加工整理、综合分析,最后形成企业信用报告,提供企业信用档案数据的交换和信息查询服务。
  
  (二)建立联合征信制度,落实征信责任。
  
  1.建立联合征信制度。企业信用征信是收集整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誉状况、失信记录及违法行为等情况的复杂工作,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协作。经贸、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联合征信中心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用资料。
  
  2.明确征信职责。联合征信中心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信用信息专用网络,采集、整合政府有关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定期、定向从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采集信息,对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加强管理,按照规范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与信用监管提供综合信息。联合征信中心仅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信息,不直接对企业和其他信息需求者提供信息。
  
  3.企业要积极为征信中心提供信用信息。全省各类企业都要积极参与我省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基本信用情况,相关部门应对企业进行必要的帮助,凡不提供信用基本情况的企业,予以公开披露。
  
  4.实行信息提供责任制。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部门和单位(包括企业),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因提供不真实或不准确信息所带来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联合征信中心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不负连带责任。企业对联合征信中心提供的本企业信用信息持有异议,有权查询和申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应及时向联合征信中心反映,由联合征信中心向提供部门追询、核实,并在5日内通过中介机构答复企业。信息提供部门对不真实或不准确的信息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以联合征信系统为中心,逐步扩大征信的业务范围。
  
  1.征信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以及与企业信用关联度高的有关信息。
  
  (1)法律、法规允许公开的信息。主要是反映企业合法性的认证信息,可以不经过企业授权或委托采集、整合、公开和使用的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信息。
  
  (2)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经过企业授权或委托,采集、整合、公开和使用的信息,主要是反映企业合同信誉、资产变动、经营状况、还贷信誉、纳税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信用信息。
  
  (3)企业年度检验信息。主要反映企业年检情况。
  
  (4)涉及企业信用状况的特别信息:主要反映关联企业的信用要素,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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