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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8-27
【实施时间】 2002-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意见

[接上页]

  2.征信的扩充要素。主要涉及企业产品质量、通关检验、外汇使用记录。
  
  (四)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企业信用系统。
  
  1.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企业信用评价是由信用评估机构在对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信状况作出评价,并以最简单的记号或文字形式给予明显的等级结论的过程,分为证券(包括债券、股票、投资基金)评级、企业信誉评级和特定信用关系评价三种。应根据全省企业基本信用制度和不同行业的特点,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制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各市州、各行业对企业的信用评价标准必须以我省企业基本信用制度为依据,符合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经过省企业宏观调控管理部门的认可。
  
  2.将企业担保机构纳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范围。一是成立我省信用担保机构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增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我发展的能力,建立起省、地两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二是制定和落实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防范信用担保行业的风险。三是信用担保协会制定信用担保业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凡由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应以信用担保协会的信用评价为准。
  
  3.条件成熟时,成立全省企业信用评价协会或联合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和指导全省企业信用评价的各项工作,促进我省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向规范统一的方向发展。
  
  五、完善企业信用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企业征信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行业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管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执业规则、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等。
  
  (二)规范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对出具虚假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质量认证等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直至取消其相关执业资格,严防中介机构与企业合谋欺诈的情况发生;对不讲信用,扰乱经济秩序并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风险防范反馈制度。联合征信中心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要将信用评价的结果及时提供给有关金融、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等相关部门,以便对不同信用状况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控措施。
  
  (四)制定防范风险政策。各级经贸、体改、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外汇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关政策,加大执法力度,做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五)建立监管制度。要充分发挥金融、税务、工商、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现有监督系统的作用,建立全省统一的风险预警制度、信用披露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加强监督管理,采取强有力的责任追究措施,整顿和规范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防范信用风险。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省、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大胆实践,努力解决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动员和调动各方面的力量,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务求实效。
  
  (二)制定《吉林省建立企业信用制度暂行办法》。企业信用征信要依法进行,省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尽快制定符合我省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信用制度暂行办法,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直及各市州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经贸、体改、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合作,形成合力,积极制定和落实好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保证政策到位,人员到位。
  
  (四)加强组织协调,实现企业信用制度市场化、社会化。为加强组织协调,省里成立由经贸、体改、工商、财政、金融、税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组成的企业信用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监督管理及信息发布工作。
  
  (五)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并会同体改、工商、财政、金融、税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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