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深统字[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2000-07-0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62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0年7月6日深统信通[2000]82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集团(总)公司及驻深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于今年6月1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细则》),这是我国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发展统计事业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推动我国统计事业的发展和统计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统计法实施细则》,是当前统计工作的重要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学习宣传《统计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活动。各级统计部门开展学习宣传《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活动,要对涉及统计活动的各个单位、组织和人员进行宣传。首先,要对各级管统计用统计的领导干部进行宣传,使他们了解依法领导、组织、监督统计工作是应尽的职责,如果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工作都将以身试法。其次,各级统计人员要带头学习和模范遵守《统计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增强统计法制观念,积极抵制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再次,还要对全体统计调查对象和各种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宣传,使他们懂得依法统计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履行的义务,违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统计法实施细则》。各级统计部门一定要以这次修改《统计法实施细则》为契机,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一是7月下旬要逐级召开贯彻实施动员大会,传达全国、全省、全市宣传贯彻《统计法实施细则》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出贯彻实施的措施,并做好宣传材料的订购和发放工作。二是8月份要商请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一次全市性的统计法律知识宣传月活动。各级统计部门可以采取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街头咨询、知识竞赛和举办培训班等形式进行宣传。三是9月份组织召开有关法律专家和统计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反馈修订后《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广泛听取各位专家对修改深圳地方统计法规和制定有关统计规章的意见,努力把宣传贯彻《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活动推向高潮。
  
  二、依《统计法实施细则》来管理统计活动,全面推进统计执法责任制工作。
  
  (一)以实行统计执法责任制来推动依法治统计。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统计执法责任制,必须以广大统计人员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为基础,不管是哪一级统计部门、哪一个统计岗位,都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律,依法从事统计活动。一方面,要落实单位“一把手”或主管领导是统计执法责任人的原则,领导和督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另一方面,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列出本部门的职责,把统计执法责任分解细化,层层落实到每一个统计岗位和每一个统计人员。从而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各级统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感。
  
  (二)建立健全推动统计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市、区各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建立以本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抓紧建立健全包括《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统计行政违法案件查处制度》、《统计行政执法考核制度》、《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等一整套行政管理机制,实现对行政机关统计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
  
  三、紧密配合《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加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