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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职称证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及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及任命文件; (四)企业营业场所证明(租房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投资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七)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及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件; (八)其他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件; (九)所有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劳务合同(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原任职单位和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同意离岗的证明; (十)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定级、增项除提供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附件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近三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监理业务手册》; (四)已完成代表工程业绩的工程概况、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及业主出具的该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资质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凡出现填报不符合要求,包括主要数据、印签不全及关键性文字难以辨认等情况时,资质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附件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对要求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的,复印件无效。 第二十条 申报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接受资质管理部门组织的资质申报考查或者抽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原始资料等;不能提供的,资质管理部门对该企业的资质申报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资质申请附件材料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其中,企业基本情况装订一册,《监理业务手册》和代表工程业绩材料装订一册。 企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经济技术管理人员较多时,也可以单独装订成册。 申请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工程方面资质的相应附件材料,除人员和业绩仅报该专业工程相关方面的以外,其他材料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和十七条的规定。 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材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附中文译本。 附件材料的纸张统一采用A4型。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数量为: 申请甲级资质或涉及铁道、民航方面各级资质的,须报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完整附件材料两份。 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须报送《申请表》一式两份,完整附件材料一份。 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甲级资质的,每申请一项,增报《申请表》两份,并增加相应附件材料两份。 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乙级以下资质或铁道、民航方面各级资质的,每申请一项,增报《申请表》一份,并增加相应附件材料一份。 以上申报材料数量是报送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数量,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数量。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逐步推行网上申报。近期可以暂实行网上及文字材料两种方式进行,但申报甲级资质的,其《申请表》、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情况及监理业绩必须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 第二十四条 《规定》第十三条所称受理工程监理企业的申请之日是指资质审批部门认定下一级部门或者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已经完备,符合规定申请程序,明确表示申请材料收受之日。 资质审批部门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者说明的,受理之日为收到补正或者说明之日。 第二十五条 各资质管理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所有资质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至少保存三年。 第三章 资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照企业申报、资质管理部门依据不同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初审)并逐级上报审批的程序进行。 资质管理部门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对申报资质审查合格后,应当以公文形式将审查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责任卡”一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专业资质申报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后,送省有关专业部门初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