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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甲级资质及涉及铁道、民航等专业资质的申报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建设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直接受理企业申请的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时,应当审查相应材料的原件,并就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责任卡”。 第二十九条 上级资质管理部门审查下级资质管理部门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和审查(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时,重点审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企业资质条件是否达到资质标准等,并可根据实际,对企业进行实地复查。 省有关专业部门在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时,重点对企业所申报的相关专业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建设部审批的各类各级资质申请必须进行实地复查,但对乙级以下资质的申请,可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第三十条 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初审)意见清晰、完整、准确地填写在企业资质申请表相应审查(初审)意见栏内,并认真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责任卡”,随文件一并报上一级资质管理部门。 对上述规定达不到要求的,上一级资质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经审查,工程监理企业达不到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标准时,资质审批部门可按企业实际达到的级别审批,对申请主项资质达不到最低等级标准时,增项资质不予批准。 第三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批,从受理下一级资质管理部门上报的企业资质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将审批结果以公文形式通知初审部门,同时,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公告。 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初审的,相关专业部门应从收到企业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增项资质,其申请程序与资质升级相同。但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乙、丙级增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于每年年检工作完成后,将审批结果向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增项或者涉及铁道、民航等专业的各级增项和乙级资质企业申请升级,其资质申请应当依照申报程序于每年一季度年检结束后,3月20日前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资质管理部门在资质审批工作中,应当依法按程序办事,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并形成文字记录。 第四章 资质年检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其年检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年检程序与资质审批程序相同。 年检时间一般为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 第三十七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按照建设部规定,由建设部委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设部。 乙级以下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企业的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专业部门进行;涉及铁道、民航方面的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设部。 第三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年检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资质证书;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工程监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六)年度工作总结; (七)年度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表;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九条 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审查企业资质年检材料后,应当以公文形式将审查结果(含年检总结、年检汇总表、年检审批表、工程监理企业的变更情况等)及企业资质年检资料于4月30日前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企业资质年检资料外,其他资料同时要实行网上报送。 第四十条 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动态管理、跟踪监督,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监理企业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以外,应当记录在案,作为年检依据之一。 第四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年检结束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相应栏内注明年检结论和有效期限。 第四十二条 年检结束30日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结果。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建设部。 第五章 资质变更 第四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甲级资质企业除名称变更由建设部办理外,其他事项的变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但变更结果应当报建设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