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8-27
【实施时间】 2002-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2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长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对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把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作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项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切实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民政、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认真解决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街道和社区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及相关考核办法;力争年底前企业退休人员50%以上实行社会化管理。各县(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于9月底前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探索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途径和办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部署,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剥离目前由企业承担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职能,在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从单位转入社区。到2002年底,力争全市企业退休人员50%实行社会化管理,并初步形成全市统一的管理模式;2003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覆盖面达到70—80%;2004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工作原则
  
  市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社区建设协调发展;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步实施,分类推进。
  
  三、机构设置
  
  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成立长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总体规划的研究确定和协调、调度、督查。组长:李述,副组长:常小平、柳有祥。成员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卫生局、文化局、老干部局、市编办、宣传部、各区政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主管副秘书长,副主任为社会保险公司、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领导。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公司,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实施。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社会保险公司在现有人员中调剂或采取向社会招聘的方式解决。办公室下设长春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档案的接收、管理、统计、查阅及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待遇调整工作等。档案中心机构、人员编制等相关事宜由市编委另批。办公室和档案中心人员及办公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区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承担。街道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街道社会事务管理科承担,可加挂社会保障科的牌子(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负责再就业、低保、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事务,并负责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社区设立社会保障服务站,具体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社区工作人员经费由市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四、工作职责
  
  (一)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指导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规划及组织建设;
  
  2.按照社会保障政策制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实务手续、业务流程和统计报表及对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
  
  3.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向街道和社区移交,管理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建立退休人员档案信息库;
  
  4.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落实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部署、检查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定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