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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2]87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2002-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全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地区之间交叉供电的,同价方案以行政区划为主制定,即:县物价、电力部门测算后报所在的地、州、市物价、计划、供电部门审核上报省物价局。在一个县范围内有若干个供电区域,由于贷款主体不同等其他原因,不能合并测算的,原则上以行政区划为主,按县级政府所在地供电区域的同价水平执行。
  
  四、为了减轻各地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加价的压力,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将原来征收的0.02元“电力建设基金”合并入电价收取,用于解决农村电网改造还本付息。各级供电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原电力建设基金征收范围执行,不得自行扩大范围或随意减免。
  
  五、为了及时掌握各地“同价”工作的进展情况,各地、州、市物价、供电部门要于每月15日前向省物价局上报上月工程进度和“同价”测算工作完成情况。
  
  还本付息加价和城乡用电同价公式如下:
  
  一、还本付息加价计算公式
  
  n n
  
  1.M1=W×i×(1+i)/[(1+i) -1]-每年“电建基金”应收额
  
  2.M2=M1-W/n
  
  3.R=(W-/n折旧×90%)/(1-33%)
  
  (R<0,则取R=0)
  
  4.P=(M2+折旧+修理费+R)×1.187/还贷中期城乡年售电量
  
  注:M1:每年还本付息额
  
  M2:每年付息额
  
  W:贷款总额
  
  i:年利率(按实际发生利率加权平均)
  
  n:贷年限(取20年)
  
  R:还贷利润
  
  P:还本付息加价
  
  还贷中期城乡年售电量:指以2000年当地实际电量为基数,按每年递增8%的增长率,10年后的电量。
  
  二、城乡居民生活及其他类用电同价公式
  
  P3=[P1×Q1+P2×(Q-Q1)]/Q+P
  
  注:P3:城乡居民生活(其他类)用电同网同价的水平
  
  P1:“两改”完成后农村居民生活(其他类)用电到户电价
  
  P2:城市居民生活(其他类)用电价格
  
  P:还本付息加价
  
  Q1:还贷中期农村居民生活(其他类)年售电量
  
  Q:还贷中期城乡居民生活(其他类)年售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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