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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78号
【颁布时间】 2002-09-07
【实施时间】 2002-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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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东部特色农产品主产区。包括抚顺、本溪、丹东3市8县(市、区)和其他市部分地区。这一地区要充分利用地表水资源和林下资源,在保护好生态环境条件下,针对天然林禁伐政策,寻找替代能源和替代产业,搞好小流域治理和北方农村能源生态模式(“四位一体”)建设,发展绿色和特色产品生产,建设稳定的优质稻米、食用菌、山野菜、中草药、林蛙等产品的生产基地,并积极扶持龙头企业,推进产业化经营。
  
  (三)西部旱作农业生产区。包括阜新、朝阳、葫芦岛3市11县(市、区)。这一地区要坚持开发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要大力退耕还林(果)还草,发展速生林和“两杏一枣”,并与大力发展畜牧业有机结合;在水资源条件较好地区推广和建设节水灌溉工程,发展经济作物;充分发挥地域特点,发展“小杂粮”生产;实行集约化经营,积极发展大棚保护地生产。
  
  (四)沿海水产品主产区。这一地区主要包括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和葫芦岛6市的沿海区域。应加快水产品养殖步伐,通过引进繁育优良品种,大力发展精品渔业,积极扶持加工基地和出口创汇基地,发展精深加工,促进水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水产品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份额,增加财税收入和渔民收入,为加快“海上辽宁”建设做出贡献。
  
  四、项目建设重点
  
  各地在进一步搞好规划布局的基础上,应着力抓好项目建设。在项目建设上要坚持“基础性、示范性、引导性”原则,结合区域特点,突出抓好以下重点项目。
  
  (一)基础性建设项目
  
  1.根据我省农业基础设施脆弱、欠帐较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较低的状况,必须加大以农田水利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搞好中低产田改造,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夯实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基础。
  
  2.在保护好全省特别是东部山区生态环境的同时,加大力度建设好全省生态环境。除加强植树种草特别是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实现绿化、美化外,还应搞好北方农村能源生态模式建设,特别是东西部小流域治理建设。对小流域治理建设应采取工程、技术、生物措施相结合。东部通过小流域治理重点开发林下特产资源,西部通过小流域治理,搞好设施农业,促进林果业和草业发展,并与畜牧小区建设有机结合。
  
  3.加强新品种包括种苗、种畜引进、繁育和推广工作,并搞好基地建设。努力提高农产品品质,增加农产品总量,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4.加强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的支持。主要是健全信息服务体系、科技推广体系、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培育和完善市场营销体系。
  
  (二)产业化龙头项目
  
  根据各地资源和经济技术优势,特别是市场需求,选准适合本地发展的主导产业,按照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大对产业化链条薄弱环节的扶持,尽快形成产业化发展格局。特别是加大以农产品加工为重点的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带动基地和农户生产,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发展订单农业,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三)科技推广项目
  
  要大力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科技含量和科技贡献率,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投入比例在现有5%的基础上尽快达到10%;完善现有科技推广运行机制和办法。积极调动和组织科技人员到农业综合开发生产第一线,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指导农业生产。坚持以项目区为载体,以资源为纽带,以科技承包为主要形式,通过双向选择,自愿对接,专家评审的方法和程序,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引进和推广工作,使科技成果率先在项目区转化和推广应用;抓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农民素质,使项目区每个农民真正掌握1至2项农业实用技术;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区建设,每个市都要建成1至2个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科技示范区,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带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
  
  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划和要求,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关于项目建设和资金支持范围、标准,对现代农业园区在项目和资金方面,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优先立项扶持。
  
  五、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在全面贯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的基础上,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建设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完善以下政策措施:
  
  (一)逐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力度。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四次联席会议和国办发[2002]13号文件规定,我省应确保“十五”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的财政资金增长幅度高于“九五”水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农业法》和国家配套原则要求,年初做好预算安排,确保资金投入法定增长和按上级规定比例配套。农业综合开发的直接受益者是广大农民群众,农民自筹资金包括投工、投劳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是其生产活动的一部分,属于生产成本范畴,不是增加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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