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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2]108号
【颁布时间】 2002-08-27
【实施时间】 2002-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10户重点制药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有关企业:
  
  
为加快全省医药产业的发展,根据省委关于“打造云南天然药品产业,把云药建成继烟草产业之后的一个大产业”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中共云南省委、云甫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1〕45号)的有关精神,在全省制药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和扶持的对象,集中力量,重点扶持,争取用3—5年时间,使这些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支撑和带动我省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大型企业。为此,特提出以下若干措施,请认真落实。
  
  一、优化配置医药产业资源
  
  (一)支持企业加快重组联合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支持10户重点企业以资产、品牌为纽带,通过与省内外企业的联合或重组,实现强强联合、强弱联合,构建云南医药企业快速发展的良好格局和运行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在企业改革方案制定、公司年审及注册登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
  
  (二)推进医药品牌整合。以云南白药集团成功组建及健康发展为示范,支持10户企业对目前我省多家企业重复生产、有较好市场前景的药品品牌进行整合,统一品牌,统一计划生产,统一价格,统一销售,避免恶性竞争。培育壮大一批名优产品和知名品牌。
  
  (三)鼓励重点企业接受委托生产。支持10户重点企业充分利用自身的人才、技术和装备优势,特别是具备GMP生产标准的优势,积极主动地为省内其他小型制药企业生产所委托的产品,以确保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益。
  
  二、加快科技进步
  
  (四)建设一批规范化药材种植基地。引导10户重点企业按GAP要求,选择三七、天麻、虫蝼、灯盏花等特色药材和新药材进行规范化种植、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抓好“第一车间”建设。有关部门要根据我省医药产业的区域布局,作好药材种植规划。要赋予省属有关科研院所主要药材规范化栽培研究和推广的职责,积极为企业药材基地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对省认定的中药材生产基地,其产品农特税实行3年免征,期满后2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五)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研友及产业化。支持10户重点企业把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作为自身发展的重要内容,成为新药研发和技术创新的主体,并逐年增加研发经费投入。3年内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国家和省级医药技术创新中心、新药开发实验室;其他企业要通过与科研机构合作、委托研发等方式,建立自己稳定的技术创新体系。省政府对研发投入及获国家新药批文居前列的企业给予奖励。由省计委牵头,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确定重点发展项目,制订新药发展战略,规划、部署和组织新药的研制、开发与保护,帮助企业加快实现产业化。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挂钩,实行厂院、厂校合作,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卫生、社保部门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制定医疗保险药品名录时,要优先考虑我省产品。
  
  (六)加快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国际标准改造提升传统医药产业步伐。10户重点企业要率先加快技术改造,完成一批标志性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药品生产车间,都必须符合GMP要求,并力争使企业技术装备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技术改造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提高到10%以上。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要简化审批程序,省级审批范围内的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需报国家审批的项目,简化程序,优先上报,严禁乱收费。
  
  (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集中省级财政预算内现有的各种专项资金,如省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省财政技术改造贴息资金和省院省校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化、生物资源开发创新等方面的资金,加大对10户重点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以及相关项目的扶持。此外,建立医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新药研发、高新技术企业、重点项目的担保和贷款贴息,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的产业化。
  
  (八)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复合人才和高新技术人才以及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完善人才使用、分配和流动机制,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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