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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5-31
【实施时间】 1993-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福州市马尾设立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开发区内设台商投资区、科技园区和保税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三条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福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开发区实行外引内联,以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兴办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出口创汇型的工业项目为主,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开发区可设立对外贸易企业,按国家规定,自主经营进出口贸易。
  
  第五条 国内外投资者可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和经营以下实业和业务:
  
  (一)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二)生产性外向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
  
  (三)科技、咨询、信息、环保企事业;
  
  (四)交通、能源以及其他公用基础设施;
  
  (五)商业、旅游、服务业;
  
  (六)房地产开发业;
  
  (七)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六条 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兴办股份制企业;
  
  (六)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七)租赁或受让开发区企业;
  
  (八)购买开发区企业的债券或股票;
  
  (九)购置房产;
  
  (十)受让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十一)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
  
  (十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八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企业自主权、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九条 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 开发区管委会职权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辖区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或报批)和管理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基建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负责土地、基建工程和房地产业的管理;
  
  (五)管理财政、税收、工商行政和物价;
  
  (六)管理进出口业务,处理涉外经济事务;
  
  (七)为国内外投资者、企业事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八)对用工单位实行劳动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管理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
  
  (十)兴办、管理公益事业和公用基础设施;
  
  (十一)管理社会治安和消防工作;
  
  (十二)检查、监督设在开发区内市属分支机构的有关工作;
  
  (十三)协调设在开发区内非市属分支机构(含中央、省属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四)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第十二条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四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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