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33号
【颁布时间】 2002-08-27
【实施时间】 2002-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广西工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鼓励优势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以大带小、上大关小、重组兼并等方式发展培育具有竞争优势的大型水泥企业集团。继续探索以柳州地市的以大带小、南宁地区的引进外资、百色市的租赁托管、玉林市的资本联合等为代表的在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企业间通过多种方式,突破地域、部门、所有制的限制进行资产重组的途径;加快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提高大型企业集团在水泥工业巾的集中度和市场份额。
  
  (四)2002年内关闭窑径在2.2米及以下小水泥厂和水泥生产线,对列入取缔、关闭名单的企业,继续予以关闭并拆除主要设备,不受理其换发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对于含有国家明令淘汰生产线的企业,必须在生产线拆除后再予以换发生产许可证。坚决制止重复建设,除日产熟料2000吨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外,原则上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其它水泥工艺生产线,严禁以技改名义对机立窑进行扩径改造。
  
  (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和自治区节能措施,水泥厂烟尘或粉尘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立窑能源消耗指标,吨熟料标准煤耗150kg以下,吨水泥综合电耗85kwh以下,达不到立窑能源消耗指标的要在2004年底前关闭。
  
  (六)大力推广散装水泥,重点工程和城市建设要提高散装水泥的使用比例,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等中心城市要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2002—2003年逐步实现混凝土集中搅拌,2004年起城区内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七)继续推进墙体材料改革,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到2003年,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贵港等中心城市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八)扶持水泥企业延长水泥产业链,鼓励水泥企业配合散装水泥应用和墙体材料改革,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水泥深加工产品。
  
  (九)加强市场整顿,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整顿市场秩序,加大水泥新标准贯彻实施的检查力度,杜绝劣质水泥进入市场;依法制止不正当竞争,保障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十)加强矿山管理,防止滥采乱挖,有效保护石灰石等矿产资源,确保广西水泥工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附件6 加快广西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升级专项措施要点
  
  充分发挥我区农副产品等资源优势,根据市场需求,结合农业产业化经营,适应食物消费结构变化,提高农副产品加工深度和附加值,促进食品向方便、安全、卫生、营养、保健方向发展。到2005年,食品工业总产值达到145亿元。
  
  一、调整升级重点
  
  扶持具有广西资源和产品优势的名优品牌食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不断开发新产品,以满足市场消费者的需求;扶持培育具有技术、规模、品牌优势的食品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大型食品企业和企业集团,实现品牌与资本、资本与科技的结合,向集约化经营转变;扶持果蔬加工、方便食品、乳制品、名优酒、淀粉、肉食加工等食品加工优势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二、调整升级措施
  
   (一)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颁布的有关食品工业的法规、条例,加强食品行业产品标准化和质量监督等基础工作,强化食品卫生监督机制,对市场上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假冒伪劣食品,要坚决查处。
  
  (二)重点扶持一批具有广西特色的名优传统食品的现代化,通过市场运作,扩大规模,成为国内、国际的知名品牌。
  
  (三)支持企业引进和消化吸收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营理念,加快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支持区外、国外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我区食品工业,独资办企业或参与国有食品企业的改组、联合、兼并等,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区食品工业。
  
  (四)扶持在国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品牌的食品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市场占有率。继续支持黑五类、桂林漓泉、梧州市蛋白肠衣厂等传统优势企业的发展;扶持广西明阳生化、梧州冰泉、广西鸿雁、皇氏乳业等具有资源优势、成长性高的企业发展。
  
  (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广适合于食品加工的果蔬、木薯等优良品种,加快食品原料基地建设步伐,满足食品加工对原料品质、价格的需求。
  
  (六)加强对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对未获得国家白酒、食用酒精产品和自治区酒类产品、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坚决取缔。
  
  (七)严格执行国家的环保政策,对三废排放不达标的食品企业,限期治理,否则强制“关、停、并、转”。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