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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25号
【颁布时间】 2002-08-27
【实施时间】 2002-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青发[2001]6号)精神,规范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保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现就我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等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制定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青发[2002]4号)精神,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在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开支的基础上,保证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巩固和加快乡镇建设,促进农村牧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方法,规范标准。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的客观因素,按照统一的方法测算各地区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测算到县,补助到州。根据改革的统一要求,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按县进行测算,测算后再由省统一补助到州(地、市),由州(地、市)落实到县乡。
  
  (三)合理确定补助水平。根据各地区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省财政对不同地区的补助额度。对改革前依赖农村牧区税费收入程度较高和财政困难的县,省财政补助可适当增加。
  
  (四)对青南地区实行照顾政策。考虑到玉树州、果洛州所属各县及黄南州的泽库、河南县(简称青南14个县)是我省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相对较差的地区,在确定转移支付数额时可适当给予照顾。
  
  (五)按照财政部要求,民兵训练经费按民兵事业费的保障渠道足额拨付给省军区,列省级支出,不再转移给各地。
  
  二、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数额,由乡镇必需的开支和因政策调整因素净减收的数额并结合各县财政状况合理确定。一经确定,便形成省对各县的财力补助基数。
  
  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数额的因素选择和计算办法是:参照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前各县2000年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及村级基本统计数据,按照标准因素核定各县上述各项经费开支需求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地方减少收入数及根据省对县财政转移支付系数确定。转移支付数额的计算公式为:
  
  某县转移支付数额=(该县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该县优抚经费+该县计划生育经费+该县乡村道路修建经费+其他统筹支出+补助村级支出+该县屠宰税减收+该县农业特产税政策性减收)×该县转移支付系数
  
  1、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除乡村教师工资以外的两级办学经费总额、乡村个数、教师人数、农村中小学生及相关开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2、计划生育经费。根据各县乡镇个数、育龄妇女人数等因素,并参考各县乡镇统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经费总额计算确定。
  
  3、优抚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优抚经费总额、各县乡镇义务兵家属户数、伤残、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及当地农牧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4、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数额、乡村道路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5、其他统筹支出。按照前五项(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村道路)统筹的标准支出和全省其他统筹支出对五项统筹支出的比例确定。
  
  6、补助村级支出。根据各县乡镇行政村个数、村干部数、五保户人数和农牧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7、屠宰税减收额。根据1998-2000年的屠宰税决算收入平均数确定。
  
  8、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1998-2000年农业特产税决算收入及税率调整情况计算确定。
  
  9、农牧业税增收数额。农业税增收数额根据1996-2000年农业税计税土地常产、价格和改革后农业税税率计算;牧业税根据各地确定的计税依据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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