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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5月15日深水务字[1996]27号) 为加强我市水利基本建设计划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本市政府计划投资的工程项目。 一、计划管理 1.所有水利基建工程均须严格按有关基建程序办理。 凡要求列入市水利基建年度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具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计划;新建、续建、扩建、配套等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和工程的维修养护、岁修、更新改造及其他相关的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分别编列。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于每年的10月上旬编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将根据工程的规划要求、建设年限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各工程单位提出的工程项目计划,须将工程的设计文件、概预算书,按不同的投资来源、工程类别、工程性质,同时报市水务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查,然后由计划财务处注1(注1:该办法中计划财务处已更名为综合计划处,计划局已更名为发展计划局,人事处已更名为政工人事处;)统一汇总审核,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方案。 计划方案提出后,经局长办公会或局长办公扩大会审议、修订,局长审定后报市计划局注2。(注2:该办法中计划财务处已更名为综合计划处,计划局已更名为发展计划局,人事处已更名为政工人事处;) 根据市计划局下达的工程项目计划,由计划财务处通知有关工程单位(业主),并由工程单位(业主)按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组织实施。 二、项目管理 4.经批准的水利项目,须严格按照审定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建设工期进行控制,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已经确定实施的工程项目,在投资计划未批准前,如需做施工准备,由工程单位(业主)提出,交计划财务处送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经局长审定后,方可安排。 5.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应包括编制和审核施工图纸、施工预算、施工方案、工程的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施工管理,施工进度拨款,工程的竣工验收结算、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及工程审计等若干环节。 6.凡列入基建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基建工程的有关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纸和工程投资预算书。 工程预算的编制,应执行现行的施工预算定额,不能套用定额的,工程单位(业主)应会同计划财务处、施工单位确定取费标准。工程预算经有关业务处室审核后,交计划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不能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 7.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执行。 8.施工单位确定后,应在开工前由业主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条款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注3。(注3:该办法中《经济合同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 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合同条款。确需变更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施工合同须附上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书,并作为工程施工承包或工程结算的依据。没有实行预算包干的工程项目,应在合同中增加结算条款,明确工程量增减的计算办法。 9.工程合同必须进行编号登记,以便计算机录入存查,未经编号登记的,不予办理拨款手续。 工程动工,各工程单位(业主)须在每月5日前向计划财务处以及有关处室报送施工进度,资金运用等报表。 10.单项工程造价增减10%以上的,工程单位(业主)应事先报计划财务处及有关处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超出部分将不予列入结算。如属抢险工程,允许先实施后申报。 11.工程款的拨付与结算。需要预付款的工程,按工程造价,其预付款的控制范围:土建类20%以内,设备类35%以内,安装类40%以内。当工程进度款超过50%时陆续扣回,具体办法应在合同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