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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积极引导就业训练基地开展再就业培训。随着再就业培训的进一步社会化和市场化,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将进入再就业培训领域,再就业培训的机构也要通过评估和资质认定。各市要引导各级就业训练机构改善培训条件,完善培训功能。要根据各类培训机构的现状,整合培训资源,增强再就业培训能力,以促进培训人员的职业转换能力的提高。 (四)指导行业、企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各市要督促企业把对本企业职工的培训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来抓。企业职工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既可根据自身需要和条件单独或联合设立培训机构,也可与公共培训机构建立伙伴或委托的关系。企业职工培训要加强对一线技术工人的培训,要重实用,重实效。重点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培训,以及职业资格的定级、晋级培训。对于经济转型或技术要求较高、而且人员富余的企业,可实行2—3年的职工轮岗脱产培训。通过以上措施,提高职工的素质,缓解人多岗少的压力。同时,要注意发挥行业(行业协会)在职工培训中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热情为企业职工培训工作中的教材、师资、设备等提供尽可能的服务,指导企业建立与培训制度相结合的鉴定考核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并监督企业履行职工培训义务的情况、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情况。对于不履行培训义务的企业,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可向政府申请收取不少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50%的工人培训经费,专项用于指定的培训机构的代培费用。 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各市要加大职业资格证书的推行力度,尽快完善就业准入政策,并作为提高三个能力、促进就业、维护安定、增强国力的基础工作和战略任务认真抓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就业、监察、职介、鉴定等机构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加强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就业准入制度落到实处。 (一)加强职业资格培训的规范化管理。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可以面向社会承担职业资格培训任务,行业(企业)可以组织本行业(企业)内职工的职业资格培训,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不得随意组织职业资格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培训要求实施,可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等多种形式,但必须完成规定的标准学时和培训内容,要禁止鉴定考核前的突击培训现象,对不实施正规培训或没有完成标准学时的,不得核发结业证书。也不得作为经培训后的条件申报相应技能等级。 (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科学化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在继续扩大鉴定覆盖范围的同时,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完善各项配套建设,增强程序运行的严谨性,引入先进的考试技术,加强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鉴定质量督导机制。要尽快组建省、市两级质量督导员队伍并投入工作,加强对鉴定质量、鉴定机构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要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鉴定程序和统一证书管理的原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得放宽申报条件,不得自行命题鉴定(无国家及省题库除外),确保鉴定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 要按照国家的部署,积极稳妥地进行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改革试点工作。鉴于我省已普遍开展了对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情况,除被确定进行鉴定试点的学校外,其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仍要按照现行办法进行鉴定后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加快就业准入制度化建设。各市要进一步完善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配套措施,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要努力把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到前面,为用人单位提供充足的、经过培训、鉴定合格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用人单位急需而符合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不能满足其需要时,可先行招录,但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规定的职业资格培训,经鉴定合格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正式上岗。就业及职介机构等要在职业介绍、招用手续、签订合同及办理保险等各工作程序中增加审核职业资格证书的内容,把严把技术工种入口关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在行业特有工种及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