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9-06
【实施时间】 2002-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机构,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是中介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快我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六日

  
  
关于加快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迅速,在加快现代化中心城市建设、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乱办、乱执业”等突出问题,一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自身素质不高、行为不规范,严重影响了中介机构的市场信誉和功能的发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加快广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本意见所称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是指《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中所列的中介机构,即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经济组织或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效力的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接受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委托,出具鉴证报告或发表专业技术性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经济组织或经营者代理委托事项,出具证明材料,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其他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律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等从事上述业务的机构或组织。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是中介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扶持发展,规范管理。
  
  (一)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整合和统一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政策规定,巩固脱钩改制的成果,按照“归类合并、统一管理”的要求,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整合和统一管理。推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三个行业管理合并进程,在由合并后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实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归类整合和统一管理。鼓励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跨地区联合、兼并、重组,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的中介机构,发展一批有专业特色的中介机构,走产业化发展的路子。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各项功能作用,把可以由中介机构承担的社会职能交由中介机构行使。结合政务公开工作的推进,明确界定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实现公共信息资源社会共享,进一步解决中介机构取证难、获取公共信息难的状况。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要防止垄断、鼓励竞争,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管理部门选择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要完善现行招投标办法,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中介机构。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人、自然人有权自主选择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三)确保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和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不进行前置审批,新设立的中介机构可直接到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具体事项审批时,对具有相应资质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具体业务中依法和依照行业准则出具的具有证明效力、并由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文件,应视为有效文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