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四条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五条建立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组织的,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正常的信息、资料交流制度和重大违规问题移送查处制度。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合同管理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稽察特派员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 稽察特派员由处级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贯彻执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水平;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的利益; (三)熟悉项目情况,具备计划、投资、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项目建设和管理专业知识,较好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二条稽察特派员助理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科级以下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计划、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三条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选派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吸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持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开展稽察工作时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持证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拨付。 第二十八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