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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一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项目建设。 涉及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处理决定同时抄送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稽察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地方、部门和被稽察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建设项目违规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建设项目的违规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举报人对举报的内容负责。如果经核实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