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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常政发[2002]164号
【颁布时间】 2002-09-05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4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常州市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

[接上页]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收缴罚没款和没收物品。对依照本办法规定没收的假冒卷烟、生产工具、原辅材料、包装物、半成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不得直接销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卷烟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卷烟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卷烟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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