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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需要,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增强畜产品市场竞争力,省畜牧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畜牧业发展新阶段的需要,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增强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1]22号),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我省畜牧业经过近二十年的持续发展,畜产品产量稳步增长,各项生产指标连年位居全国前列,已成为畜牧业大省和全国重要的畜产品调出省。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膳食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对动物性食品的消费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对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需要“放心肉”、“放心奶”,市场需要无公害、无污染的安全动物产品。近几年,畜产品病害、药残及人为添加违禁物品等问题,成为畜产品消费的敏感问题,也成为国际、国内社会关注的热点。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提高我省畜产品贸易竞争能力,必须按照国际通用贸易规则和相关技术标准来组织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不断提高我省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城乡居民的消费安全为目的,以控制动物疫病和药物残留为重点,通过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我省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建设步伐,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末,达到以下目标: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基本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主要市场畜产品抽检合格率85%以上;注册、登记的出口企业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 (二)杜绝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停用、禁用或淘汰的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其他产品的违法行为;基本控制畜产品中兽药及其他化学物质的残留超标问题,动物疫病控制达到国家标准。 (三)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进一步健全,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初具规模,基本上满足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需要。 (四)规模养殖企业和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达到国家或省制定的标准。 (五)建成一批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县,基地县生产的畜产品达到无公害标准。 三、加强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 为了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强有力的监控,必须加强畜产品产地环境、畜牧业投入品、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等5个环节的管理。 (一)产地环境管理 按照《河南省畜牧业条例》和国家发布的《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388)及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动物饲养场周围环境的管理,控制外来污染物,使畜产品产地环境符合要求,从源头上把好畜产品的质量关。 动物饲养场和畜产品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生产,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动物饲养场和畜产品加工企业的建设、经营和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有关要求,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新建畜禽养殖场和畜产品加工厂,应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必须坚持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未达到环境排放标准的,应采取治理措施,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已建场(厂)要在“十五”末达到环保要求;养殖小区建设要统一规划,参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标准组织生产。 (二)投入品管理 切实加强对全省饲料、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对合格的企业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对合格的产品给以产品批准文号,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