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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02]105号
【颁布时间】 2002-08-24
【实施时间】 2002-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5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整顿和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整顿和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64号)及国家、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大连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宋增彬副市长
  
  副组长:孙吉春市建委主任
  
  曲星光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涂象钧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馨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员:刘朝洪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王忠国市建委副主任
  
  顾强市计委副主任
  
   李本海市经贸委副主任
  
   王连山市财政局副局长
  
   于喜寿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军市房地产开发办副主任
  
   王君市规划国土局副局长
  
   周达市房产局副局长
  
   姜德福市城建局副书记
  
   武林哥市人防办副主任
  
   杨伸旅顺口区副区长
  
   李杰金州区副区长
  
   于建和瓦房店市副市长
  
   任政普兰店市副市长
  
   于春阳庄河市副市长
  
   王振敏长海县副县长
  
   盛德伟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伟民大连高新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陈国贵金石滩度假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联系电话:3630170),刘朝洪兼办公室主任,田志学、李洪印、沈良春、王彬、于莹、邱兆贵、王德会、李东晔、王永双、袁国钰、刘少伟、文光一为办公室副主任。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北三市、长海县及大连开发区、高新园区、金石滩度假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各自辖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整顿范围
  
  全市范围内2000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各类房地产项目及在此前立项被群众举报和投诉的项目 ;2000年1月1日以后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的房地产交易活动;2000年1月1日以后接手的物业管理项目。
  
  三、查处重点及责任分工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应放在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上。不仅要查处开发、建设、经营、中介和物业管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而且要查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力以及失查、失职和渎职行为。重点查处以下几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及不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将经济适用住房按商品房销售;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以行政划拨或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者私自进行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改变规划审批方案和已批准的施工图审查设计(包括改变规划位置、超层、坡屋顶加高、加大进深、加长、改变外立面、底层私建车库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建设工程合同未经鉴证;施工临建未经审批;人防和地下结建工程未经审批;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一房多售;无证和越级开发;住宅小区建设配套设施不齐全;未经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和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发生质量问题不认真处理、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承担保修责任;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和中介服务业务。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建委、市房地产开发办、市规划国土局、市房产局、市城建局、市人防办、市工商局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和违反拆迁协议拖期回迁,不按时足额发放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以及其他因违规拆迁引起被拆迁人上访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房产局
  
  (三)商品房销售面积“短斤少两”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进行分摊;将分摊的公共面积再次出租或出售;预售时违规进行面积计算;不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面积纠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产测绘机构相互串通,在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在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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