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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切实加强我区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并设立土地交易机构(地级市设立土地交易中心,县及县级市设立土地交易所),作为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的专门场所和服务机构。地级市有形土地市场和土地交易中心要在2002年底前建立,并挂牌运作。县和县级市有形土地市场和土地交易所于2003年6月底前建立。不能如期建立有形土地市场和土地交易中心的,要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书面报告。 土地交易机构按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设置,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县土地交易机构,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土地交易机构可以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合理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方案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商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 二、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 (一)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具体业务。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条件的初审、成交确认、税费测算及代收等。 (二)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土地使用权具体事务。 (三)提供信息服务。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定期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本地区地价水平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信息等,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提供场地服务。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和举办招标、拍卖会提供场地,为地价评估、信息咨询、法律咨询、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营业场所。 三、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 下列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必须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 (一)政府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和其他具有竞争性的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政府征用、收回、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二)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交易。 (四)企业改制中以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原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的除外)。 (五)以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涉及享受过减免地价(租金)的或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及分割转让等交易。 (六)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七)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偿还债务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入市交易。 四、规范有形土地市场的运作 实行出让供地的总量控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活动,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土地使用权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向土地交易机构提出申请。 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的土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入市交易的,应委托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地价评估结果核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数额,明确缴纳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补交地价,原则上按该宗地评估基准日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缴纳。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进入交易市场的,经土地交易机构初审后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其中涉及以减免地价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应补交地价的数额,明确缴纳办法。 |